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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朋友圈微博可做呈堂证供了! 玩笑话会被追责吗?

类别:社会经典笑话 日期:2018-10-28 13:08:58 人气: 来源:

  在电子数据的移送和展示方面,强调,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一并移送检察院。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要展示的,可根据电子数据的类型,借助多设备出示、播放、演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技术问题作出说明。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同传统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效力就有可能,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因此,电子数据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指出,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

  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与此同时,要求,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还强调,对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进行侦查实验的,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中国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在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旨在规范和明确相关办案部门和法院对于新型的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认定。洪表示,微博微信作为新兴的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的地位。此次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使用。

  还明确了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使用。有人不免会担心,一些朋友圈中的“玩笑话”是否会被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

  对此,洪表示,大可不必担心。此次是针对办案和审判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及案件发生中,相关的收集和认定。洪进一步解释称,只有在犯罪实施违法犯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杨玉环容貌复原图

  发在微信朋友圈的话语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并不奇怪。微信朋友圈本来就不是法外之地,也不可有游在法律监管之外,早前就有“微信十条”,微信朋友圈的话语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只是赋予法院、检察院、机关等部门依法取证的,这是的必然,是进步,也是的需要,不可或缺,否则,微信朋友圈就成了法外之地。

  2014年,新疆森林侦查员在一处微信平台上看到兜售象牙制品的相关信息,然后顺藤摸瓜,成功破获一起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其实,微信朋友圈除了有违法信息流出以外,还有聊天记录作为用的案例。2015年12月10日,海峡导报报道了一起“闺密借钱不还,微信记录可以帮忙追债”的案例,“微信聊天记录”成了,呈现了事实,打赢了官司。

  所以,“两高一部”发文,法院、检察院和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其中包括微信朋友圈的话语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只是把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条文,使之做到有法可依,也有利于法院、检察院和机关取证,既有助于办案,又一次起到警示网民的作用——微信朋友圈不是的法外之地。

  微信朋友圈或成呈堂证供,提醒网民,虽然微信是虚拟的,但是,在微信朋友圈里所做的一切都会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一定影响,所以,网民玩微信要守法,不要以为微信朋友圈仍然是法律监管空白,习惯性他人、他人。同时,也提醒微信平台有义务为查办案件提供服务,否则,微信平台自身可能违法。

  微信朋友圈或成呈堂证供,是依国的生动实践,是与时俱进的进步,它不仅警法网民不要“任性”,也赋予依法收取的,有利于网络安全和,网民要、懂法、守法,莫逾矩,成为在微信朋友圈里违法的“出头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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